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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94號
債 權 人 蔡勳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達廚具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併請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補正萬達廚具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請求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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