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0392,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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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92號
債 權 人 大振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張崇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金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張崇獻是否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確認張崇「獻」之姓名是否有誤?併提出與姓名相符之印文。

㈡債權人大振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8年7月9日經88中字第08864464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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