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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林君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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