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93號
債 權 人 蔡杏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更祐律師即吳慶賢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一之依據為何?㈡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