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0545,2011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明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