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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代 理 人 張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明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原法定代理人業經解任並經經濟部登記在案,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 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未說明洪吉雄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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