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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瓊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不得以印刷章代替),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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