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0595,2011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95號
債 權 人 林谷峻
債 務 人 三口圓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叁萬零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確定時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未表明另有約定利率請求不合法,是逾法定利率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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