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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44號
債 權 人 邱方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碧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宋碧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包含新臺幣487,100元及加拿大幣9,211元,如有包含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請求金額僅為依新臺幣487,100元及加拿大幣9,211元所計算之利息,並未包含本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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