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0745,2011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45號
債 權 人 葉姿琳
法定代理人 陳柔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士旗、葉原宏、黃綉鳳、葉力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

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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