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0794,201106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94號
債 權 人 洪燕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淑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條及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

是本件支票票號ATC0000000、ATC0000000及ATC0000000之3紙支票之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請確認是否提示並提出退票理由單及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