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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95號
債 權 人 雲璟程
法定代理人 趙珮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名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雲璟程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
併請提出債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利息迄日(終止日)為何。
㈢確認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實際住居所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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