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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03號
債 權 人 佳旅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泰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七成之損害賠償之依據(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書未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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