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005,201106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0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禾彩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興禾彩廣告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北府經登字第100503295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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