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6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施鍠瑋
債 務 人 黃裕雄
債 務 人 葉美杏
一、債務人黃裕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⑵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七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七日起,⑵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黃裕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美杏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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