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074,2011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甘國賓
債 務 人 吳秋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請求連帶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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