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143,2011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43號
債 權 人 大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哲雄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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