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144,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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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44號
債 權 人 何寬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秀玉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鄭秀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發票人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票據號碼F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㈣票據號碼FN0000000、FN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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