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192,2011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92號
債 權 人 邱燕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岱霖、黃奇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理由;

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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