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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94號
債 權 人 張正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請求賠償金額為何(是否含本金及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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