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293號
債 權 人 劉福義
債 務 人 張慶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癡掍謈B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聲明,本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惟債權人所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期前利息之請求,該部份利息請求,於法不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