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342,2011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42號
債 權 人 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債 權 人 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債 務 人 惠宇清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聰正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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