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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44號
債 權 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煌易即林學獻、黃念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林煌易即林學獻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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