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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94號
債 權 人 育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福
代 理 人 許欽鐘
代 理 人 李時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惠雯、賴宏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權人之代理人許欽鐘、李時中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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