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455,2011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吳黃安妹即吳龍雄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吳黃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⑵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⑶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⑷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⑴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⑵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⑶年息百分之三⑷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⑵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⑶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⑷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已列入計算但仍未受償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⑴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零肆元⑵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叁仟叁佰零肆元⑶新臺幣柒拾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⑷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叁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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