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494,2011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9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黃成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粘百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因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債務人姓名與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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