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733,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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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楊川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川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6月4日止累計1,021,653元整未給付,其中499,381元為消費款;

518,672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173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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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川和    │100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99381│          │起          │            │二十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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