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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瑞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4563018509351956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6月8日止累計57,044元整未給付,其中27,074元為消費款;
26,37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瑞芬於93年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93年6月25日起至95年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8日止累計56,609元整未給付,其中28,672元為本金;
27,210元為利息;
72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179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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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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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瑞芬 │100年6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7074 │ │起 │ │二十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瑞芬 │100年6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8672 │ │起 │ │十八點二五算之│
│ │元 │ │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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