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957,2011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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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957號
債 權 人 張周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永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為何:⑴「本金」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本金」數額為何。

⑵「民國94年8月4日」及「民國94年8月18日」為何者之利息起算日(違約金或利息及違約金)。

㈡利息之計算方式為何(於事實及理由中利息每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惟於請求之事項中卻又記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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