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992,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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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992號
債 權 人 陳明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堪、陳秋月、陳素眞、陳素敏、廖惠
婷、廖峻德、廖俊傑、廖峻偉、廖偉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廖峻偉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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