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993,2011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993號
債 權 人 永豪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忠
代 理 人 趙清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明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委任狀。

㈡債權人永豪紙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㈣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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