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994,2011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994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文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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