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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98號
債 權 人 吳慧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按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為此,請補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郵政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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