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林厚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一伸、林秀娟、葉光哲、葉玨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0年5月2日經授中字第100319497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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