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2194,2011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94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啟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英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系統表。

㈡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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