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8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俊義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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