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2893,2011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893號
債 權 人 白翃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哲民、陳淑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並釋明其依據(為借款或票款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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