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2942,201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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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2號
債 權 人 鄉林維也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政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王志文是否為本件債權人或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若是年利率百分之十其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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