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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4號
債 權 人 世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生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鴻生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3月7日經授中字第 100317254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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