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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0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吳阿洲
代 理 人 周其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誠、張金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周其勝是否亦為債權人之代理人?如是,請補其委任狀。
㈡確認債務人張金_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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