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260,2011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債 務 人 黃振祥
債 務 人 張佩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起,⑵新臺幣陸拾肆萬零貳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⑵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⑴⑵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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