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292,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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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92號
債 權 人 劉金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中明即紫熹花園山莊發支付命令,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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