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343,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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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343號
債 權 人 林謙
債 權 人 林育珈
兼前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 陳淑娟
理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英雄即林致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為何。

㈢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備查文件(請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查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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