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742,2011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
債 權 人 丁山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貞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