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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744號
債 權 人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林穎竹、賴哲學、日月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1日經授中字第100320684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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