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745,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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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745號
債 權 人 蔡金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團法人私立台中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
理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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