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871,2011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87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本厚、陳益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為何(因請求原因與標的矛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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