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992,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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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92號
債 權 人 廖述坤
債 權 人 廖述乾
債 權 人 廖述忻
債 權 人 廖東權
債 權 人 廖述煒
債 權 人 廖述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廖相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祭祀公業廖相乾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敘明請求聲明標的一所指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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