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債 權 人 玉峰美術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美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
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因債務人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97年度破字第84號裁定宣告破產,本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