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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41號
債 權 人 陳世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朝欽慈善基金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廖朝欽慈善基金會之設立資料,並確認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6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雖於100年9 月23日具狀請求准予延長補正期間為15日,惟債權人逾上述補正期間,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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